涉假錶換真勞證物 警員不自辯押10月裁決

27歲被告周合駿不自辯,案件押後至10月9日裁決。

長沙灣警署一名男警,於前年處理一宗拾獲價值42萬港元勞力士手錶案件時,涉嫌以一隻黑色錶面的冒牌錶,與淺藍色錶面真錶掉包。該名警員被控盜竊罪。案件今(21日)在區院續審,27歲被告周合駿不自辯,案件押後至10月9日裁決。

辯方結案陳詞指,被告沒有挪佔或意圖永久剝奪他人擁有涉案手錶,強調被告只是一時分心,發現不見了手錶才做了一些拖延時間以找尋手錶舉措,而被告在找回手錶後便已交回證物室。

辯方表示被告沒有案底,其就事件的說法可信性較高,而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亦能引證到被告找尋手錶的說法,如拍到被告多次離開前枱及翻弄前枱文件等,若被告存有歹心,在初次包裝假錶後,便可交到證物室以完成指稱的盜竊行為等。辯方指若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可能屬真,或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排除被告的說法,便應判被告罪名不成立。